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全民健保藥物給付規定變更-- 肺腺癌標靶用藥Gefitinib (Iressa, 愛瑞莎)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9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06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4.Gefitinib (Iressa): ( 93/11/1 96/8/196/11/1100/6/1) 附表九之一


1. 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100/6/1)(新增)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 96/11/1 100/6/1新增)


 


(2)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刪除)( 100/6/1 )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用於第一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100/6/1 新增)


(2)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96/11/1 100/6/1 新增)


 


(2)用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carboplatin)與taxanespaclitaxel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刪除)( 100/6/1 )


(3)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3.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 本藥品與erlotinib (Tarceva) 不得併用。( 96/8/1 )


5. 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Tarceva)( 96/8/1 ) (刪除) (100/6/1)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 96/11/1 ) (刪除) (100/6/1)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刪除) ( 100/6/1 )



9.24.Gefitinib (Iressa): ( 93/11/1 96/8/196/11/1) 附表九之一


1. 限單獨使用於


 


 


 


 


(1)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 96/11/1 )


(2)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96/11/1 )


 


(2)用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carboplatin)與taxanespaclitaxel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3)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3.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 本藥品與erlotinib (Tarceva) 不得併用。( 96/8/1 )


5. 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Tarceva)( 96/8/1 )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 96/11/1 )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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