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非小細胞肺癌健保給付標準

9.3.  Docetaxel(如Taxotere):(87/7/1、92/11/1、93/8/1、95/8/1、96/1/1)


1.     乳癌:


(1)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2) 與Anthracycline合併使用於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且動情素受體為陰性之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


2.    非小細胞肺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3. 前列腺癌:於荷爾蒙治療失敗之轉移性前列腺癌。


 


9.4.      Gemcitabine(如Gemzar):(92/12/1、93/8/1、94/10/1、96/5/1)


限用於


1.   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   晚期膀胱癌病患。(92/12/1)


3.  Gemcitabine與paclitaxel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anthracycline之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94/10/1)


4.  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 (platinum-based) 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作為第二線治療,且限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已核准適應症之藥品。(96/5/1)


 


9.5.   Paclitaxel成分注射劑:(88/8/1、88/11/1、89/6/1、89/10/1、91/4/1、91/8/1、93/8/1、94/1/1)


限用於


1.   晚期卵巢癌,作為第一線治療時須與cisplatin併用。( 94/1/1 )


2.   非小細胞肺癌,作為第一線用藥時須與cisplatin併用。( 94/1/1 )


3.   已使用合併療法 (除非有禁忌症、至少應包括使用anthracycline) 失敗


      的轉移性乳癌患者。(91/4/1、94/1/1)


4.   腋下淋巴轉移之乳癌且動情素受體為陰性之患者,taxol可作為接續含


      doxorubicin在內之輔助化學治療。(91/4/1、94/1/1)


5.   卡波西氏肉瘤第二線用藥。(88/11/1)


 


9.9.      Vinorelbine (如Navelbine):


9.9.1.     Vinorelbine注射劑 ( 91/1/1 )


限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9.9.2.     Vinorelbine口服劑型 ( 95/6/1、96/9/1)


限用於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且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9.24.    Gefitinib (如Iressa):( 93/11/1、96/8/1、96/11/1) 附表九之一


1.   限單獨使用於


(1) 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 96/11/1 )


(2)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96/11/1 )


(2) 用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或carboplatin)與taxanes(paclitaxel或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3)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3.     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     本藥品與erlotinib (如Tarceva) 不得併用。( 96/8/1 )


5.   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如Tarceva)。( 96/8/1 )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 96/11/1 )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9.26.pemetrexed(如Alimta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95/3/1、95/7/1、97/11/ 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70036483號)


1. 限用於


(1)與cisplatin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以含鉑之化學療法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失敗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之單一藥物治療。( 95/7/1、97/11/ 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9.   Erlotinib(如Tarceva):(96/6/1、96/8/1、97/6/1)附表九之二


1.   限單獨使用於


(1)   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7/6/1)


(2)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若經事前審查核准,因臨床治療需轉換同成份不同含量品項,得經報備後依臨床狀況轉換使用,惟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期限。(97/6/1)


(1)  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


(2)     用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或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或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


(3)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3.   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   本藥品與gefitinib (如Iressa) 不得併用。


5.           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gefitinib (如Iressa)。( 96/8/1 )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97/6/1)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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