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自100年2 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9.22.Imatinib (如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 2/ 1) 限用於 1.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患者使用。 2. 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 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 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 作為GIST切除術之術後輔助治療,惟腸胃道基質瘤須大於等於6公分且使用期間為一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99/ 6/1)
| 9.22. Imatinib (如Glivec):(91/5/1、93/7/1、97/8/1、99/6/1、99/ / ) 限用於 1.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患者使用。 2. 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 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99/ 6/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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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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